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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——余某诉某广告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案

基本案情:余某原系某广告公司职员,于2012年2月到某广告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,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的书面劳动合同。2015年7月3日某广告公司单方面与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,此后余某未再到某广告公司上班。余某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145元。2015年7月6日余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7.5元和赔偿金22015元。

处理结果: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广告公司没有法定事由,单方面与余某解除劳动合同,其行为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6条、39条、40条、41条、42条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,应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7条的规定向余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。再依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7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,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故仲裁委裁决:某广告公司支付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15元,驳回余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