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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——任某与某医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案

基本案情:任某于2005年开始参加工作。于200943日开始入职某医药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任某的月薪为6000元。任某于201010月查出患有胸膜炎,于2010111日起住院治疗,2010121日出院,并向某医药公司递交一个月的病假条。任某自2010122日起未到岗上班。20101218日,某医药公司以任某出院后未到岗上班为由,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任某认为某医药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,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 处理结果: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依据任某的工龄及其在某医药公司的工作年限,任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。任某于2010111日起开始治疗,虽然于2010121日出院,但根据医院出具的假条,其身体状况仍不适宜到岗工作,且至20113月期间,任某仍处于医疗期内,故任某有权遵医嘱休病假。某医药公司以任某于病假期间未到岗工作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应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