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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决定延长劳动者试用期——刘某与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

基本案情:刘某系某地产经纪公司职员,与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。刘某在试用期间没能通过公司的试用期考核。某地产经纪公司没有以录用条件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,而是决定延长刘某的试用期至6个月。刘某认为试用期满后,某地产经纪公司应当履行劳动合同,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和其他待遇,双方协商未果。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请求某地产经纪公司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 处理结果: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刘某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,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即某地产经纪公司同意撤销对刘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,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。

 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,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,可以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的规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但不得延长试用期,否则视为单位违法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