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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——薛某与某设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

基本案情:薛某系某设计公司职员,于201341日被某设计公司安排在某岗位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工作期间,薛某提出与某设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,而某设计公司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。直到20146月某设计公司仍然未与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薛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某设计公司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并支付201352日至20144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公司差额32000元。

处理结果:仲裁委在审理后裁决:某设计公司与薛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,并支付自201352日至20144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2000元。某设计公司认为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故不服仲裁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某设计公司在与薛某建立劳动关系时,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用工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,最迟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因此某设计公司未与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某设计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的规定,向薛某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。遂判决:某设计公司与薛某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,某设计公司向薛某支付自201352日至20144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2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