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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合同对交易标的物的规格、产地等重要参数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?

       买卖行为是公司企业商事行为中最为普遍的交易方式,关于交易标的物的约定更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,实践中对于交易标的物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清晰的情况屡见不鲜,随之引发的争议也是较常见的。

       在日常交易过程中,对于标的物名称要尽量使用公认公知的产品全称,特别是有具体商品分类、商品标准的应将所涉及的规格、参数等均约定明确具体,避免产生歧义,引发产品交付、产品质量、验收、价款计收等方面的合同纠纷。

 

法条索引:

《民法典》

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点和方式、包装方式、检验标准和方法、结算方法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。